復旦投毒案林森浩二審現場
  中新網1月8日電 今日上午10時,上海高院將對“復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殺人上訴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去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
  2013年4月,復旦大學醫學院研究生黃洋遭他人投毒後死亡,犯罪嫌疑人為其室友林森浩。
  2014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林森浩因瑣事而採用投毒方法故意殺人,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法院認為,林森浩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罪行,尚不足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林森浩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林森浩一審被判死刑後上訴,2014年12月8日,該案二審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開庭審理。二審庭審中,投毒的動機再次成為焦點之一。林森浩在陳述上訴理由時,堅持“愚人節開玩笑”的下毒理由,辯稱自己沒有殺人動機和殺人故意,自己對投毒後的飲水機中液體進行了稀釋。
  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提出,林森浩獲得的毒物二甲基亞硝胺系非法製作,“按照書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麼多年,林使用的時候,它還是不是二甲基亞硝胺?”
  檢方指出,本案鑒定作出了黃洋符合N-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繼發多器官功能衰竭。
  此外,辯方法醫證人胡志強在出庭作證時表示,黃洋死於爆發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現有證據沒有支持黃洋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死”。胡志強還認為,法醫鑒定程序存在問題,應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鑒定中心進行二次鑒定。
  檢方鑒定人員表示,黃洋的屍體鑒定報告是5位專業鑒定人的一致意見,都是二甲基亞硝胺中毒導致肝腎多器官損傷衰竭而死亡。
  在最後陳述中,林森浩的辯護律師斯偉江認為林森浩應是故意傷害致死罪,量刑應在10至15年之間。辯護律師唐志堅則認為可以以過失傷人使人致死罪量刑。
  公訴方認為,事實清楚,定罪準確,希望法庭能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該案訴訟代理人代表表示,希望維持一審判決。
  林森浩表示,如果能活下來,希望從經濟上補償黃洋父母;如果“走人”(維持死刑判決),希望黃洋父母走出陰影好好活下去。
  此前,一審宣判一個月後,復旦學生曾將一份關於不要判林森浩同學死刑請求信,遞交上海市高院,隨後又寄出學生簽名的聲明書。而面對復旦同學的求情,黃洋父親黃國強表示不能接受。
  去年3月14日,林森浩曾手寫道歉信,希望通過代理律師轉交給黃洋的父母,但得到的卻是黃洋父親的拒絕,黃洋父親說,“信裡面還不是真誠,還是說是開玩笑的,一直在為他的罪行狡辯,我不接受他的道歉。”
  據媒體報道,黃洋父親近期接受採訪時表示,“希望二審結果能夠維持原判,這也可以讓我們走出這一段難忘的記憶,開始新的生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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