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北京10月14日訊 記者蔡岩紅 記者今天從國家海洋局獲悉,該局正擬制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賠償辦法》,明確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索賠要求不影響其他部門、企業和個人依法提出的其他索賠要求。
  據瞭解,國家海洋局近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制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賠償辦法》;印發《關於加強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以提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服務效能;頒佈《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推動海洋保護區發展從規模數量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
  會議指出,近年來,隨著沿海經濟社會發展,海洋生態環境污染損害事件頻發。雖然前期各級海洋部門已經成功開展了一些海洋生態損害賠償工作,但我國海洋生態損害索賠工作依然存在重要事項缺乏專門規定,索賠程序步驟不相統一等突出問題。制定出台《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賠償辦法》,通過實施索賠追究污染者責任,修複恢復受損海洋生態,既是履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洋局“承擔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工作”職責的重要舉措,也是體現以民為本、落實環保為民的重要行動。辦法重點圍繞海洋生態損害國家索賠的目的依據、適用範圍、索賠內容、索賠主體、索賠途徑、保全措施、信息公開、賠償金用途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和要求。
  會議強調,經過多年發展,海洋環境監測(中心)站為海洋環境保護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但與海洋事業發展需求相比監測能力仍然不足,為提升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服務效能,迫切需要加強海洋站監測能力。要將強化基層海洋站監測能力建設作為今後一段時期海洋事業發展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十三五”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的重要內容,體現一站多能,提升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的服務效能。
  會議提出,目前我國初步形成了層次分明、類型多樣的海洋保護區網絡,對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管理能力參差不齊,管護效果亟待加強,頒佈《國家級海洋保護區規範化建設與管理指南》很有必要。《指南》要為海洋保護區建設管理,充分發揮保護區各項功能提供有效指導,同時要嚴格遵循禁止新建樓堂館所。  (原標題:海洋局擬制定《海洋生態損害國家損失賠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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